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、有效性和全面性—
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
本报记者 于 泳

日前,中国银保监会发布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(Ⅱ)》(以下简称“规则Ⅱ”),这标志着“偿二代”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。

从“偿一代”到“偿二代”

2008年,原中国保监会发布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》,这意味着第一套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制度正式推出,也就是俗称的“偿一代”。“偿一代”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留保费规模、赔款或准备金的比例确定资本要求,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、资产结构、承保质量等因素并未纳入考量范围。

2012年,“偿二代”建设工作启动,经过制度拟定、行业测试等环节后,于2016年正式实施。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表示,“偿二代”监管体系包括三大支柱,即定量资本要求、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。这三大支柱涉及三类风险,即可资本化风险、难以资本化风险和难以监管风险。同时,相关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三端,即资产端、负债端和资本端。

业内普遍认为,“偿二代”监管体系分别从定量、定性、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,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体系。2017年9月,“偿二代”二期工程建设启动,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,银保监会对现行“偿二代”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,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、有效性和全面性。

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,“偿二代”二期工程建设注重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、专注主业,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,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,加大加快以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,对“偿二代”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。

引导行业回归保障本源

“规则Ⅱ”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,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,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。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,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,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。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,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%的折扣,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。郑伟认为,从负债端看,一方面,对车险、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等保险业务基础风险因子进行调整,并增设重疾恶化因子,夯实了负债端的最低资本要求;另一方面,对农业保险、专属养老保险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方向,适当降低资本要求,体现了负债端的监管支持导向。

在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。“规则Ⅱ”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,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,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(子公司)实施资本100%全额扣除,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。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,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%的折扣;为贯彻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,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%的折扣。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,对农业保险业务、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等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,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,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。

郑伟表示,从资产端看,一方面,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,要求“全面穿透、穿透到底”,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的风险实质计量最低资本,夯实了资产端的最低资本要求;另一方面,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符合“双碳”目标的绿色债券、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投资资产,适当降低资本要求,体现了资产端的监管支持导向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在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,“规则Ⅱ”完善了资本定义,增加了外生性要求;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,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,夯实了资本质量。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,要求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,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。根据最近10年的数据,对所有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。

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,“规则Ⅱ”首先增进规则的完备性,有力提升了保险公司治理要求,全面推行了“穿透式”识别和监管;其次注重规则的前瞻性,对于保险经营活动中风险的性质、大小和复杂性,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识别、评估和管理;再次发挥规则的外溢性,增强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能力。

此外,“规则Ⅱ”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,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标准。新增了资本规划监管规则,要求保险公司科学编制资本规划。“规则Ⅱ”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,增加了对重大事项、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等披露要求,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,发挥市场约束作用。

保险公司影响几何

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,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“规则Ⅱ”。对于受“规则Ⅱ”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,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,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,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。

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业内对于“规则Ⅱ”的全面实施早有预期。由于“规则Ⅱ”更加细化、严格,部分尚未及时转型的保险机构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,可能会面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甚至不达标的问题。郑伟认为,“规则Ⅱ”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同。具体来说,以下三类公司受影响和冲击会比较大。一是投资资产中“多层嵌套”现象严重,表面低风险资产掩盖了底层高风险资产;二是业务中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业务占比较高,或重疾险业务占比较高;三是实际资本中相当比例依靠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,依靠保单预期未来盈余,或依靠财务再保险的提升效应。

近年来,已有不少保险公司着手加大增资、发债等融资力度。例如,英大财险、中邮人寿、安心财险等先后公开表示正在筹划增资事宜,据不完全统计,增资金额累计超过百亿元。王向楠认为,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溢额会约束保险公司开展的风险业务总量,也构成了很多保险经营资质的要件,所以偿付监管规则有调节阀甚至方向盘的作用。全面实施“规则Ⅱ”将推动保险机构调整发展方向,增强保险业全面服务国民经济、社会、生态等领域的能力。

2021年6月至11月,银保监会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(SARMRA评估)。SARMRA评估是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内容,也是第一支柱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必备要素。根据“偿二代”监管规则,银保监会每年对部分保险公司开展SARMRA评估工作,三年实现全覆盖。

2021年SARMRA评估结果显示,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,风险管理架构和制度体系逐步健全,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。从平均得分情况看,43家保险公司的平均分为74.03分,较上期评估提高2.11分。其中,25家财险公司、18家人身险公司的平均分分别为74.6分、72.85分,较上期评估分别提高3.46分、0.4分。从得分分布情况看,80分以上的公司有5家,70分到80分的公司有29家,合计占比接近80%。从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看,5家80分以上的公司可少计提最低资本18.5亿元,会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;38家80分以下公司需增提最低资本38.2亿元,会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。

虽然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,但在监管评估中也发现一些不足,主要有:部分公司照搬照抄模式化的风险管理制度或监管规则,缺乏可操作性;“重制度、轻落实”的现象较为普遍;部分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联动不足,降低了风险管理工作实效;部分公司风险管理工具运用能力不强;部分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,内部评级制度不健全。

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,“偿二代”二期工程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、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、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、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。下一步,银保监会将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“规则Ⅱ”的各项实施准备工作,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,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。 【编辑:王禹】